买到已登记“居住权”房屋能否入住?
1、不能。如果登记居住权人还住在该房屋,要优先考虑满足该登记人的居住需求,其他人是不能强行搬入居住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应告知买受人房屋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事实,如出卖人未告知,最终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居住的,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吗?
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而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