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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来源:辽宁日报2021-12-02 11:05:52

12月1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解决群众办事的急难愁盼问题,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循“应提尽提”原则,从12月1日起,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打造方便职工办事的“无证明”提取新模式。

沈阳市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据了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后,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沈阳市规定,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沈阳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包括: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承诺书。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要件,申请人无须提供。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沈阳市还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规定为: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业务,仍须职工本人办理。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非配偶代办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代为办理。(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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